劳务招商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招商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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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招商促使流动就业组织化
劳务派遣是劳务经济的一种形式,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
劳务招商使流动就业组织化,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镇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由于农村人口增长即新增劳动力增长远快于城镇,使得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任务十分艰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劳务招商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的有序转移:一是输入地有关部门成立劳务派遣机构,将转移劳动力集中管理起来,包括住宿等问题,以满足当地对转移劳动力的需要,如天津的做法;二是输出地在输入地成立劳务派遣机构,有针对性地帮助输出地劳动力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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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人员涉及合同的问题,下面玖壹人力资源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劳务招商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要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但是我国相关法规就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出了强制规定,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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